1.什么是大氣污染?
大氣污染是指在大氣中以化學、物理和生物等多種方式存在的,對人類和自然環境產生危害的污染物質。
2.大氣主要污染物
大氣主要污染物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規定的6項基本污染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
3.空氣質量指數(AQI)
將6項污染物濃度換算為統一指數,AQI數值越大、級別越高,代表空氣污染越嚴重;AQI≤100為達標,>100為超標,其中重度污染對應AQI201-300,嚴重污染對應AQI>300。
4.2025年考核指標
空氣優良天數不少于318天,PM2.5不超過34μg/m3,4月起消除重污染天氣(剔除沙塵天氣影響)。
5.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領域檢查要點
(一)檢查建筑工地“六個百分百”:
①工地圍擋百分百;
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蓋;
③路面百分百硬化;
④出入車輛百分百沖洗;
⑤濕法作業百分百;
⑥渣土車輛百分百密閉運輸。
檢查工地出入口洗車臺、霧炮、噴淋等降塵設施的配置和使用情況,查看降塵設施運行臺賬;核查渣土運輸車輛資質及運輸路線,杜絕遺撒、帶泥上路。
(二)道路與堆場
(1)道路揚塵:檢查主干道機械化清掃頻次、灑水降塵時段是否符合當地要求,查看環衛作業臺賬;核查城鄉接合部、施工路段等薄弱區域的揚塵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2)物料堆場:檢查砂石、煤炭等易起塵物料是否密閉存儲或設置防風抑塵網、噴淋裝置;堆場出入口是否設置洗車設施,車輛出場是否清理干凈。
(三)面源污染防治檢查
(1)餐飲油煙與露天焚燒:
①餐飲企業:檢查規模以上餐飲單位是否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查看設施清洗維護臺賬;核查油煙排放口是否避開居民樓等敏感點,有無高空排放或直排情況。
②露天焚燒:重點巡查農田、城鄉接合部、城中村等區域,排查秸稈、垃圾、枯枝落葉露天焚燒行為;檢查企業廠區內是否存在露天焚燒廢料、垃圾的情況。
(2)汽修與涂裝行業:①檢查汽修企業烤漆房是否配備廢氣處理設施,是否使用低VOCs涂料,查看噴漆、烤漆工序的廢氣收集處理記錄。②核查涂裝企業(如家具廠、汽配廠)的VOCs廢氣收集效率,是否實現“全密閉、全收集”,活性炭等吸附劑是否按時更換并留存臺賬。
(3)散煤治理方面:①重點檢查卡口值守是否到位,嚴防運輸散煤車輛違規進入禁燃區;②加大重點時段和關鍵路段檢查,全面摸排國控省控點周邊、中心城區居民(城中村、自建房、老舊小區)、商戶、單位、企業散煤取暖情況,開展入戶走訪防止散煤復燒。
(四)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落實
①核查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備案情況,確認預案中減排措施(如限產、停產、提高治污效率)與企業生產工序匹配。
②檢查應急響應啟動期間,企業是否按要求落實減排措施,查看限產停產臺賬、應急監測數據,有無擅自開工、超排行為。
6.“75311”機制
應對期間7日精準預測預報、5日分析評估、提前3天管控調度、每1天全時段值守、1支督導檢查隊伍。以“一市一策”專家組、大氣熱點網格專家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為核心,市氣象局參與,邀請相關領域專家,組建技術支撐團隊,依托科技手段,開展分析預測,管控調度及跟蹤評估。由市專項辦下達大氣污染防控指揮調度指令,交辦問題線索,對交辦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核查、問效,建立空氣質量實時保障的“數據值守—分析預警—調度管控—現場核查—反饋評估”全鏈條閉環體系。
7.大氣污染治理專項行動(2023—2027年)
能源消費、城市供熱、產業發展、交通運輸四大結構調整,散煤治理、聚集提升、車輛優化、揚塵治理、環保產業培育五大治理工程,涉氣污染源、工業企業深度治理、重污染天氣應對、夏季臭氧應對、面源綜合治理五大專項行動。
8.重污染天三色預警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級別從低到高依次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低):預測AQI>2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或AQI>150持續36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執行Ш級響應措施。
橙色預警(中):預測AQI>200持續36小時或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在落實Ш級響應基礎上執行Ⅱ級響應措施。
紅色預警(高):預測AQI>200持續48小時且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在落實Ш級、Ⅱ級響應基礎上執行Ⅰ級響應措施。
9.禁燃區
按照《漢中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規定》(漢政發〔2023〕12號)要求,市中心城區“禁燃區”范圍為西漢、寶巴、十天三條高速路合圍區域以內,十天高速以南的漢臺區全域均為“禁燃區”。目前,除武鄉鎮(共立村、王莊村、宋溝村、吳莊村、同力村、明光村、同心村)、漢王鎮(大興村、五郎村、黑廟村、漢明村、群干村、永久村)、河東店鎮(褒姒村、天臺村、平安村)16個村以外,漢臺全域為“禁燃區”。
10.《漢中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明確的相關大氣治理措施
第十七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強民用散煤總量控制和質量監督,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鼓勵使用符合標準的潔凈型煤和節能環保型煤爐具。
第十九條 從事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礦產資源開發、河道整治及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運輸和堆放以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應當采取有效防塵措施,減少空氣顆粒物。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并采取下列防塵管理措施: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管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二)城市規劃區內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硬質材料圍擋,工地內暫未施工的區域應當覆蓋、硬化或者綠化,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三)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在庫房內存放;
(四)土石方、拆除、洗刨工程作業時應當分段作業,采取灑水抑塵措施,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或者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五)建筑施工工地進出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送建筑物料的車輛駛出工地應當進行沖洗,防止泥水溢流,周邊一百米以內的道路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六)按照規定安裝揚塵污染防治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并與有關主管部門聯網;
(七)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失信名單。
第三十五條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樹枝、荒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露天焚燒行為組織巡查,發現后及時制止,并按照網格化管理的要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廢油、橡膠、塑料、皮革、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未密閉或者未使用煙氣處理裝置加熱瀝青。
第三十七條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采取相應應急響應措施,并引導公眾做好衛生防護: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燒烤;
(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
(七)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八)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